6月16日晚,常州市民薛某在田里及河邊,拿手電筒引出青蛙后用網捕捉,抓了100多只青蛙。6月17日一早,薛某帶著這些青蛙去菜市場賣,被在現場巡查的民警抓獲。經鑒定,薛某捕捉的青蛙為黑斑蛙和金線蛙,屬于“三有”保護動物。據悉,薛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近日被提起公訴,這也是常州首起因為抓青蛙被刑事處理的案件。(7月31日《廣州日報》)
抓了青蛙,自己也被抓,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刑事處理,事件如此“詭異”,代價如此之大,不但捕蛙人薛某沒想到,一般人也都不會想到。
不是嗎,菜市場、花鳥市場、農貿商鋪,經常有公開兜售叫賣“田雞”(青蛙)的畫面;酒店、餐廳、大排檔每天都有爆炒、紅燒、水煮的美味蛙肉上桌,在青蛙養殖遠未推廣普及的當下,很難保證這些被售賣、烹飪的“田雞”不是天然野生產品。但也鮮見有專門的執法監管人員到這些場所去巡視、檢查并督改、追責的。
也正因此,捕捉販賣野生青蛙、享用美味蛙肉,成為人們的“集體無意識”,而很難形成此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法律意識。
事實上,我國《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以下三類野生動物明文受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那些常見的、經常被人們捕捉、烹飪的青蛙、麻雀等“不起眼”的小動物,很可能就屬于“三有”保護動物,但長期以來被人們所忽視。
為貫徹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早在2000年8月,國家林業局第7號令就發布了“三有”保護動物名錄,具體羅列了受保護動物或其品種,比如薛某捕捉的黑斑蛙和金線蛙,就在此中。
不過并非只要捕捉“三有”保護動物就一定會接受刑事處罰。《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
可見,是否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以及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的數量,是決定此類違法行為能否刑事立案的標準。薛某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方法非法狩獵國家“三有”保護的蛙類,且數量達20只以上,符合“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故其行為涉嫌非法狩獵罪,并被提起公訴。
但在薛某和一般群眾心里,如此結局還是難以接受的。一則,人們對“三有”保護動物的意識模糊,根本缺乏概念認知和保護觀念;二則,相關的普法宣傳缺失和執法監管疏忽,“三有”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也有待完善細化,哪些屬于重點野生保護動物,什么是“三有”保護動物,如何捕捉“三有”動物就會構成犯罪,人們對此并不明了,而“三有”動物多達1700多種,常人也根本難以分辨盡曉,以致“抓青蛙、麻雀,過去根本沒人管”長期深入人心,如今構成犯罪,自然深感困惑。
因而,除了進一步完善法規、清晰執法標準外,林業部門、公安機關等要將野保執法列入日常性工作議程,通過日常監督巡查有效遏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活動,并以野生動物保護執法的常態化,帶動野生動物尤其“三有”動物保護的法律宣傳和知識普及,進而讓野生動物保護觀念深入人心,有效維護野生動物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安全。切忌偶然性、臨時性、選擇性執法,否則只會讓人們更加困惑不解,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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